發生交通事故時處理事故的時間是多久?
導讀: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在處理事故時一般是多久的時間可以處理完畢,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通過哪些渠道來了解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間,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就有請交通事故處理律師來為大家介紹關于發生交通事故時處理事故的時間是多久?
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在處理事故時一般是多久的時間可以處理完畢,交通事故當事人應該通過哪些渠道來了解交通事故的處理時間,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就有請交通事故處理律師來為大家介紹關于發生交通事故時處理事故的時間是多久?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發生交通事故時處理事故的時間是多久?
一、當場認定、當場調解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
二、24小時內
1、對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續。決定立案的,應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交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審批。
2、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爭議各方。
3、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事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24小時內,作出移送或者由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繼續處理的決定。
4、對于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交通警察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對肇事人、其他當事人、證人進行訊(詢)問。
三、1日前
調解參加入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1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
四、2日內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2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
2、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2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五、3日內
1、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委托。3日后進行檢驗、鑒定的,須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2、當事人對檢驗、鑒定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檢驗、鑒定報告、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復核。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
4、當事入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并在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六、5日內
1、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2、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5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4、當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可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5、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入的復核申請后,應當及時向原辦案單位了解案件有關情況,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復核的,通知原辦案單位提交案卷材料,原辦案單位應當在5日內提交。
七、10日
1、檢驗尸體結束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尸體處理通知書》,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指不需要檢驗鑒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逃逸人和車輛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偵破的,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日期開始調解(造成人員死亡的,從喪葬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并于10日內制作調解書或調解終結書。
八、20日內
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
九、60日
1、檢驗、鑒定的期限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最長不超過60日。
2、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0日。
十、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至作出處罰決定為止。
對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需要吊銷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后,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十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生效后,已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完畢,并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經調解達成協議、調解終結、終止調解,以及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調解申請或者調解申請不予受理的;
2、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已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并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己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行政處罰完畢的。
十二、1年(一年后)
對未知名尸體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證留檔備查,一年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殯葬部門處理骨灰。
十三、交通事故案卷保管期限
1、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年。
2、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為5年。
3、致人傷殘、死亡1—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保管期為20年。
4、對交通肇事逃逸人員吊銷駕駛證處罰的,使(領)館官員、使(領)館車輛發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永久保管。
以上均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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